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不懈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白皮书》把人民健康作为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人权法治保障的综合性 在过去的五年,在人权的法治保障领域,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与人的尊严理念。
这种综合性也体现在人权发展的整体性思维与体系的平衡性,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权事业,保持人权发展的平衡性与全面性,保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等一体保护。《白皮书》提出的人权的法治保障内涵十分丰富,其中呈现出三个重要特点,即人权法治保障的综合性、实践性与开放性。基于法治所体现的平等、自由、公正与人的尊严等价值,在人权保障体系要法治化,通过法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尊严的维护,使人权的法治保障成为一套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白皮书》列举了详细的数字,提出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等权利的具体保护情况,赋予人权的法治保障更丰富的内涵,凸现了中国人权的实践性,集中反映了人权保障的实践属性。中国政府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参与国际人权法治体系,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大力推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为了推进国际和平,建立新的、公平的国际秩序,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意义,以实际行动提升了在国际人权话语中的中国文化自信,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使国际社会更加关注来自于中国的思考与经验,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另外,《白皮书》将人权保障内涵扩大到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如教育、就业、收入、环境污染、依法清理散乱污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等。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可以通过法治实践的路径来提升法治观念的塑造。
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的确认和释放,获得认同与支持,成为受到各民族成员广泛接受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资源整合机制。法律规范的统一在保持国家法制体系内在逻辑的同时,也为民族地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不同等级的规范秩序空间。这种特殊性从大的方面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成员享有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扶持的权利。因而,在正常事件的处理中,不敢追究民族成员的法律责任,执法松懈,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扭曲民族关系、激化民族矛盾的一个因素。
一方面,少数民族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不断的反映自身群体的诉求,使其权利诉求得以制度化的过程也是自身法治观念不断得以形塑的过程。同样,少数民族发展的现代化困境本身亦需要法治建设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和制度保障。
在这种预期与安排的法律话语与民族生活话语相互交汇、彼此作用的境遇之下,民族群体便形成了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真实体验,逐步生发出具有民族生活内容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我们需要在继续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基础上,还要从具体微观细节和实践操作的双重维度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实质公平保障。其在塑造理性化守法观念的同时,将展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无分民族、宗教,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最低限度的规则,反之无论何种宗教、民族,只要实施了分裂破坏的行为,都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公正的制裁,消除因为民族特权、歧视而产生的误解与隔阂。法治是一种凝聚全体国民的利益整合机制,其蕴藏的是共识基础上的共同利益追求,不是某种偏好下的少数群体利益。
不仅如此,法治对于民族资源的整合和民族利益的调整始终是与其权威机制为依托的,既有打击、震慑的对象领域,也有保障正当权益、引领多元文化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宽容与团结的重要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民族问题又必然是中国国家社会法治化治理当中的一个重要面向。[3]吕朝辉:《论中国陆地边疆的法治文化认同》,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2]陈仲:《论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河北学刊》2011年第2期。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2001年3月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接受了履约报告审议。同时,又要通过带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支撑力量的司法判决,将法律内在的价值释放给族群,向民族地区灌输特定美好社会的理念,为其本身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并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提供了一种安排和预期,来指引族群迈向可欲的方向。
在这样一个少数民族权利特殊保护与一般意义下公民权利一体保护双重维度的特殊语境下,不仅极力满足了少数民族对于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兼顾了少数民族权利的民族性与国家性。汉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样离不开少数民族。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空间,拓宽少数民族在国家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与利益协调机制,提升少数民族成员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少数民族的国家归属感与认同感,努力打造全民族法治共识下的利益共同体。[17]潘红祥:《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初探——基于实质平等视角的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因为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绝非是以一种超越于法治之外的特权形式加以保护,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保护仍是通过正当程序经过民主的协商、博弈、妥协之后所达成的结果,然后再以制度化的形式将这种结果加以固化。不同层面上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可以以一种和谐的状态在法治框架下得以显现。法治在民族问题上的资源整合和利益调整作用有两个基本面向: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反映各民族特定利益需求基础上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民族间的资源整合和利益调整提供规范依据。离开国与国的联系,离开国际国内的民族交往,完全拒绝国内少数民族参与国际民族交流互动,无疑会造成国内民族发展与民族权利保障受到不应有的限制。
处于后民族时代的公民国家,各民族成员的利益一体化程度加深,民族的身份意义被极大的弱化。第二、实质结果上的平等,即族群从结果意义上实际获得对应的文化、经济与社会权利。
国际交往层面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要求我们必须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保障事业、提升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前提下把握国内民族问题。[12]徐磊:《依法治国视阈下民族平等理论内涵新探》,《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貌似‘平等的竞争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强势群体主导的对劣势群体的压迫,以及在强势群体话语体系中对人类群体的‘不平等分类。[6][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在法治意识统合之下的公民意识与民族意识齐头并进的境况下,可以将公民意识或者公民文化嵌入民族心理、意识与行为的养成互动当中,将民族意识的合理诉求在法治的大框架之下通过正当程序加以表达,从而使得文化的多元存在与国家的统一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这实际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多元发展的要求。公民身份在国家面前,意味着只在乎一般意义的存在,差异性并非是国家所关切的要素。其一,国家认同与公民权利的一体保护。
因此,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客观存在着有别于汉民族成员权利保障的特殊性。从而要求我们在看待民族问题的总体思路上,要具备多民族国家所应当具备的宽容与大气,避免运用一元化的模式对待民族问题,真正确保民族问题上实现多元共生的一体和谐局面。
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只是确保了权益分配领域的机会平等,而没有真正关切到,在机会面前抓住机会的竞争能力以及在具备这种竞争能力之后实际上因竞争而得到的资源。[19][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因此,民族权利保障事关少数民族成员在确信本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基础上的国民自豪感与国家认同感。作为民族国家之一员,既要在政治共同体中表明自身的公民身份,又要在民族共同体中表明自身的文化归属。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前我国民族问题治理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各少数民族全面推行自由市场经济,更不意味着市场经济逻辑或市场经济原则是解决民族治理问题的根本原则。法治文化本身的管理和教育内容能够帮助民族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不同民族均可以通过法治的手段来构建接纳和包容其他民族的行为规则与沟通机制,并传授给本民族公众,为民族共识的凝聚提供充分的指导和保障。市场化首先以公民权利崛起和交易规则有效为前提,这需要国家权力提供保障。因此,加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加速少数民族经济的现代化发展,对内与延续民族传统、保持民族个性不相对立,对外与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加强国家安全,凝聚国家认同和提升国家实力,更是统一的。
打破民族所处的不利地位,促使其以更加公平、公正的身份参与社会竞争和公共生活的体验。法治文化的建立,能够对民族分裂破坏的局面产生直接的威慑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对其予以打击,不仅形成了违法就要承担责任的守法意识,而且法治文化对分裂破坏行为也起到消解作用。
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会不会成为一种新的话语霸权,进而造成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之间新的不平等事实呢?亦即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忧思的那样,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种忧虑有一定的意义,但并非不可避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各种国际对话与合作机制的发展,传统的主权性内部事务正在大量向全球性问题转化并能够产生迅猛的全球连锁效应,从而造成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协商合作日益频繁和重要,加大了主权国家的国际依赖。
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与国家主权统一和安全直接关联,本身也是社会文明、理性发展的重要内容。四、通过法治凝聚民族共识的路径选择 依凭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推行的民族纲领政策,尤其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积累起来的民族事务治理经验,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把握当前国际全球化趋势加深、国内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速发展大局前提下,必须从促进民族交流协作、推动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的基点上看待民族事务的法律治理问题,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民族权利的保障都只能在多民族守望互助的环境下进行。